31.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哪些补救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产品投入流通时,生产者、销售者可能因某种原因或者技术水平等未能发现产品有缺陷,在产品售出已经进入流通后才发现产品存在缺陷。在这种情形下,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以合理、有效的方式向使用人发出警示,或者采取召回缺陷产品等补救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进一步扩大。
警示,是指对产品有关的危险或产品的正确使用方式给予说明、提醒,请使用者在使用该产品时注意已经存在的危险或者潜在可能发生的危险,避免危险的发生,防止或者减少对使用者的损害。警示的作用:(1)告知使用者产品有危险,明示产品的缺陷;(2)让使用者知道在使用该产品时如何避免危险的发生,以保证人身、财产的安全。
召回,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定程序,对其生产或者销售的缺陷产品以换货、退货、更换零配件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缺陷产品危害的行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已经在我国初步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召回的意义在于防患于未然,生产者、销售者将缺陷产品从流通环节中撤回,阻断可能发生的危害。
依据《民法典》规定,对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每个产品的不同性能、特点、作用、缺陷的状况、损害发生的概率等情况采取更有利于防止损害发生或者进一步扩大的措施。 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对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产品,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 旅行者在旅行途中遭遇人身损害,何种情况下,旅行社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违反合同约定就需承担相应责任,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到包价旅游合同上,除一般性违约外,有些为故意违约,可能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如旅行社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甚至甩团等,仅承担通常的违约、赔偿责任仍不能体现公平、合理的要求,需要法律予以特殊规定。旅行社承担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是,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这种情形在旅游行业中通常被称为甩团。
甩团往往是由于旅游者拒绝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的项目,导游、领队未能从中获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所引起的,这种行为本身性质恶劣,有时会发生旅游者走失、人身伤害的严重后果。需要注意的是,旅行社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1)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拒不履行合同。如果旅行社因为不可抗力以及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仍不可预见的事件而无法履行,则不能认为旅行社拒不履行合同;(2)经旅游者要求仍然拒绝履行合同。旅游者要求旅行社继续履行合同,是旅行社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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