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出版时间 :
数据视野下的互联网平台提供商法律规制研究
0.00     定价 ¥ 49.00
浙江图书馆
  • ISBN:
    9787562092827
  • 作      者:
    曹阳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10-01
收藏
作者简介
  曹阳,法学博士,知识产权博士后,哈佛大学互联网与社会中心高级访问学者,上海市浦江学者,上海政法学院余山学者,兼职律师。曾获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优秀人才奖。2017年作为中国代表赴日内瓦参加WIPO和WTO联合举办的第14期全球知识产权教师高级研讨班。
  现任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教研室主任,硕士生导师。出版专著《中国著作权制度的规范解读与原理阐释》《专利实务指南与司法审查》《商标实务指南与司法审查》《国际法视野下的粮食安全问题研究》《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冲突、融合与反思》《跨国并购与专利保护》,参编“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知识产权法学:理论·实务·案例》(第二版)、《世界贸易组织法读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Multi-dimensional Approaches Towards New Technology》(Springer出版)。在《Queen Mary Journ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SSCI)、《WIPO-WTO Colloquium Papers 2017》《中国图书馆学报》《知识产权》《东方法学》等期刊发表大量论文,其中多篇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受邀在新华网、人民网、新华每日电讯、每日经济新闻、法制日报、文汇报等主流媒体发表大量具有影响的观点。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两项、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课题一项、上海市教委优秀青年教师专项基金等课题,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市法学会、浙江省法学会等多项课题。
  现兼任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常务理事,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上海政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科技法研究中心负责人。
展开
内容介绍
  《数据视野下的互联网平台提供商法律规制研究》是国内首部系统研究互联网平台规制的著作。
  《数据视野下的互联网平台提供商法律规制研究》从现有规制互联网平台提供商的制度出发,从民法、刑法、知识产权法、竞争法以及行政法等角度对现行规则及其实践进行了剖析,分析了现有规制与实践的问题,提出了相关改进建议。随着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成为平台发展的风潮重要推动力,《数据视野下的互联网平台提供商法律规制研究》提出需要建立平台特别法来处理互联网平台的相关问题。
  《数据视野下的互联网平台提供商法律规制研究》仅仅对平台特别法提出了一些制度框架,未来还需要对平台特别法的具体制度做进一步深入的分析研究。
展开
精彩书摘
  《数据视野下的互联网平台提供商法律规制研究》:
  复杂系统包含许多多样化的组分。传统的知识产权体系一般只包括作者、出版者、零售商以及消费者等组分。其结构相对简单,各个组分之间的关联性也不是太强,组分之间的信息传递也是单向度的。然而在网络知识产权体系中,其组分构成的范围更加多样化。就作品的生产而言,社会个体、政府、公司以及协会都是有效的系统组分。比如,现今地方政府鼓励网络文化创意以及软件产业发展,为此建立了大量的基础设施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撑以及政策支持。行业协会比如中国作协为作家的创作提供全面支持。另外,传统的消费者也正成为网络知识产权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生产者,网络用户的各种原创以及衍生的作品是现今知识产权生态蓬勃发展的主要动力。就作品的传播而言,在网络知识产权体系中,技术的变革改变了一切,几乎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传播者。传统著作权系统中泾渭分明的创作与传播的概念不复存在。因而,在这样的体系中,传播者呈现出多样性特征,这既包括传统的传播者如出版者、零售者、传统媒体等,同时也包括新兴媒体、新兴技术以及个体等。值得注意的是,在网络知识产权体系中,技术不但提供了传播的手段,其自身也是传播者。特别是在Web3。0时代,其自身可以生产内容并对相关内容进行有选择的传播。在这样的体系中,传播的手段也存在着多样化,一些新媒体的出现为作品提供了多样的途径。在网络知识产权体系中,不但存在着许多相互交叉、互动的子体系,如音乐知识产权体系、试听作品体系、著作权技术以及技术提供体系、社区体系以及法律体系等。所有这些子体系都会对作品的生产与传播带来影响。同时,这些子体系也具有自己多样化的组分。值得注意的是,网络知识产权体系的各个要素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资金与信息通过这些联系发生流动。传统知识产权体系的各个要素之间也发生联系,但互联网让这种联系在时空上都获得成倍增加。互联网减少了联系的成本,让消费者与创造者之间的直接联系以及消费者之间的横向联系迅速增加。
  与传统知识产权体系较为稳定的状态相比,网络知识产权体系存在着突变性。传统知识产权体系包含作品的生产者、传播者以及消费者,他们之间的关系是线性的,而且较为稳定,一般由生产者与传播者决定需要生产什么产品,而消费者一般是被动的接受者。这样的体系稳定与持久,各方都获取自己所需。在网络知识产权体系中,动态而不是稳定是其常态。网络行为具有集群性,数量众多的消费者会在非预期的特定阶段为达到共同诉求而通过网络集中参与网络事件,具有自发性、无组织性和不可预期性。然而,复杂自适应系统具有极强的弹性,其能产生自我组织与突变行为,能自发无成本地产生秩序。系统范围内的特征突变缘于遵从与系统突变特质没有特定联系的局部规则的系统组分的综合行为。局部规则的存在对于突变的发生至关重要,如果没有局部规则,每一个主体将仅仅遵从自己的规则,从而妨碍合作、分享行为的发展。值得注意的是,知晓局部规则并不意味着可以预测作为整体的系统的行为。网络知识产权系统的P2P文件分享就是一个突变行为。这种突变源自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消费者的共同需求。另外,突变模式会反馈回局部规则与行为,从而以适应循环的方式产生新的突变行为。比如P2P文件分享系统就反馈回音乐系统并以新在线商业模式产生突变回应。这些新发展表明音乐系统很好地适应了数字环境的需要。
  网络知识产权体系也具有聚集性,通过互联网这一时空众多参与者黏合在一起,形成许多分系统与聚集体。同时,网络知识产权体系也是动态的,总是处于进化过程中。稳定对于网络知识产权体系而言只是暂时性的,由于存在多样性的主体,一旦暂时形成稳定与秩序,新的参与者就会进入,打破这种稳定,从而形成新的混沌状态。流也是网络知识产权体系普遍存在的现象。流是网络上的资源的流动,在网络知识产权体系中,节点与连接者之间存在广泛的信息资源流动,这也是网络知识产权体系存在之根本。因而,不论从何种角度看,网络知识信息体系都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复杂自适应系统。
  ……
展开
目录
总序
前言
绪论
第一章 互联网平台规制的关键要素是数据
第一节 互联网平台是独特的双边市场
第二节 互联网平台法律规制的前提界定
第三节 数据是互联网平台规制的核心
第四节 互联网平台规制的主要问题

第二章 互联网平台的侵权法规制
第一节 互联网平台民事侵权责任承担的不同模式
第二节 互联网平台不应承担主动与普遍的监控义务
第三节 互联网平台提供商具有管理与合作义务
第四节 互联网平台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
第五节 互联网平台提供商对用户的民事侵权责任
第六节 互联网平台对第三人承担的侵权责任

第三章 互联网平台的知识产权法规制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制度与互联网平台经济
第二节 互联网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观要件认定
第三节 互联网平台不作为知识产权侵权认定
第四节 互联网平台提供商直接作为侵权认定
第五节 互联网平台提供商间接作为侵权认定
第六节 互联网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第七节 互联网平台的商本示与专利侵权责任

第四章 互联网平台的竞争法规制
第一节 互联网平台竞争的新经济学
第二节 互联网平台提供商的商业模式
第三节 互联网平台提供商的反不正当竞争责任
第四节 互联网平台提供商的反垄断责任

第五章 互联网平台的行政法规制
第一节 互联网平台提供商行政规制的必要性
第二节 互联网平台行政规制现状与问题
第三节 互联网平台行政规制的原则
第四节 互联网平台的行政法义务

第六章 互联网平台提供商的刑法规制
第一节 互联网平台提供商刑事规制与问题
第二节 互联网平台作为行为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 互联网平台不作为行为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互联网平台规制的未来发展:平台法
第一节 现行规则以限制互联网平台责任为核心
第二节 互联网平台发展:从“技带换利益”模式到“数据换利益”模式转变
第三节 建立平台特别法处理互联网平台提供商的法律责任
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温馨提示:请使用浙江图书馆的读者帐号和密码进行登录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